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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8日正式推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保荐制度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市保荐制度,旨在证券商和上市公司之间真正构成一种责任明晰、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它将公司发行和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保荐人紧密联系起来,并建立了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即保荐人责任。保荐人要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虚假性、误导性、遗漏性信息给第三人(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的持续性连带责任,是上市保荐制度的核心。在证券发行市场,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加大保荐人责任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保护市场的根基——第三人利益,来维护市场的有力探索。 我国引入的上市保荐制度及保荐人责任,主要是借鉴了香港创业板市场的经验,是证券监管部门从节约监管资源角度出发,将责任向投资银行(券商)倾斜。在国外,真正实行上市保荐制度及保荐人责任的并不多,更没有在主板市场实施上市保荐制度及保荐人责任的。文章能对上市保荐制度及保荐人责任,尤其是保荐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这一具有前沿性的命题,寄予浓厚的兴趣,主要是源于作者近三年来,一直对证券市场虚假责任及责任主体进行的跟踪和研究。在该制度引入我国之前,我国的一起上市公司造假案中,人们似乎只关注如何追究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很少有由于上市公司造假行为而牵扯到证券商(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应该为其一手包装、推荐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质量及信息披露进行担保,对其所出现的虚假性、误导性、遗漏性信息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设立保荐制度后,该方面的问题,也就是保荐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这是作者一直关注的重点,也本文写作的出发点。 文章共分五部分,全文共三万五千余字。文章的基本逻辑是,首先在第一部分对保荐人民事责任进行一般的分析,主要是从保荐人的概念和职责、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境外保荐人的类型、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价值以及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基础这五大方面进行阐述。其次,第二部分突出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性质的分析,对该方面的分析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对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解,是对其基本概念的延伸或深入。然后,第三部分紧接着是对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当进行阐述,包括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