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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对传统的“国家—犯罪人”犯罪分析理论的反思和现代刑法对个体自由的重视,德国理论界逐渐正视被害人对于刑事实体法的影响,并兴起了所谓的被害人教义学。被害人教义学揭露出被害人同意的去罪化事由的本质是:除他人或者社会利益之外,存在着公民的自决领域;被害人可以在自治边界之内自由支配对应权利。合法化事由中,推定的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同意两个概念如影随形,但是由于前者欠缺了现实或者有效的合意,不能直接以公民自治边界作为前者的正当化依据。推定的被害人同意一旦被滥用,极易导致对被害人的道德绑架和理所当然的权益侵害,反而是对被害人自决性的戕害,因此许多学者试图明确概念边界、构成要件、正当化根据和体系定位,但目前仍未有定论。本文以推定的被害人同意为研究对象,明确此概念的适用范围,重构推定的被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明晰其与被害人同意的界限,审视该概念背后的正当化事由,并分别针对三阶层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确定推定的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推定的被害人同意的称谓、概念和学理分类。第一节首先统一了表意主体的称谓为被害人,而非权利人,主体表意的称谓为同意,而非承诺。第二节对比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概念和要件,勾勒推定同意的大致形象。第三节明确了推定同意和被害人同意的关联,并提出推定同意是指“在欠缺被害人现实同意的情况下,却具备被害人同意的当然可能性”之情形。第四节介绍了学理中存在的推定同意类型,包括权利侵害型和事务管理型,前者在紧急状态下有慷他人之慨的嫌疑,予以剔除,后者因存在被害人同意的当然可能性,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存在被害人同意的当然可能性的情况也可能是“有证据证明具体的被害人将盖然地损己”且纯粹损害被害人利益的,因此在第二部分将补充这类情况。第二部分重构了推定的被害人同意的概念和类型。第一节根据德国判例的启示,将适法的假想同意作为重构新类型的起点。第二节明确了适法的假想同意内涵,并提出重构的推定同意包括两个类型,一是事务管理型,二是适法的假想同意类型——经行为人合理推断、认真审查以为存在有效的被害人同意的情况,即误信型。第三节是基于推定同意和被害人同意的相似性,需要总结后者的要件、相关原理和规则。第四节重构了推定同意的概念和要件,一方面分析了推定同意和被害人同意的共性,使前者可以移植后者的部分要件,另一方面分别就事务管理型和误信型推定同意构建了修正要件,与被害人同意作区分。第五节以案例形式,介绍推定同意的适用情形。第三部分为本文重构的推定的被害人同意寻找正当化根据,依照其正当化根据,探讨推定同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体系定位。第一节先整理了有关推定同意的正当化根据学说,再分别予以评析,最后认为推定同意的正当化根据应采综合说,其中,事务管理型推定同意的正当化根据采超法规的紧急避险说;误信型推定同意的正当化根据兼采被害人同意延伸说和被允许的风险说,被允许的风险理论限定了行为人的审查义务,也使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正当化,被害人同意属于赋权行为,误信型推定同意是被害人同意的误判特权,效果上等同于被害人同意。第二节提出两种类型的推定同意均属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第三节提出正当化事由应当被置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之外,在社会危害性理论中探讨,推定同意是阻却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化事由。本文提出了推定的被害人同意存在事务管理型和误信型,并就此分类重构了推定的被害人同意的概念、类型、构成要件、正当化根据,明确了推定的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