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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各国立法对股东和公司的发起人都规定了严格的出资责任,但瑕疵出资在实践中仍是颇为普遍的行为。股东瑕疵出资形成的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公司法理论研究更多侧重于瑕疵出资人的责任,对此也缺乏系统性的论述。本文以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考察对象,试对股东瑕疵出资产生的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加以探讨。第一部分 瑕疵股权转让的形成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瑕疵股权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瑕疵出资的现实存在直接导致瑕疵股权的产生,这为瑕疵股权转让的形成奠定了物质基础。按照瑕疵出资的不同分类标准,瑕疵股权的形成原因分别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货币出资义务不履行和现物出资义务不履行。其次介绍了以瑕疵股权为标的的转让合同。笔者结合实务情况,概括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意在强调审慎的股权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完全有机会发现转让标的的瑕疵。进而笔者指出具备一定形式要件的瑕疵股权可以成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但瑕疵股权负载的法律风险决定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蕴含了更大的商业风险。第二部分 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学说瑕疵出资是否是股权转让的效力要件?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笔者试分析了常见的几种学说。学说之一:无效说。该说认为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股东出资瑕疵,意味着实际上不具<WP=42>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从而主张瑕疵股权转让当然无效。笔者认为股权与股东资格基于同一出资行为同时产生,二者并无先后之分;同时过于追求实质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忽视商法权利外观主义对促进交易安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学说之二:区别说。该说以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为基础,主张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无效,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有效。笔者认为不同资本制度只意味着出资人缴付出资的方式不同;出资认购契约是股权产生基础,公司成立后股份认购人的地位当然转化为股东,股权亦因条件成就而当然产生,瑕疵出资是股东不适当履行出资认购契约层面的问题。学说之三:可撤销说。这种主张认为影响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因素并不在于瑕疵出资本身,而在于该股权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但笔者主张恪以瑕疵股权受让人更严格的审查义务,转让人未告知股权瑕疵不能成为瑕疵股权受让人主张撤销权的理由。学说之四:有效说。笔者认为瑕疵出资不影响股权的产生,股权的形式要件具有公示公信力,否认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撤销权是商事主体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瑕疵股权转让有效具现实意义,从而主张瑕疵股权转让确定有效。第三部分 瑕疵股权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股权产生的直接过错在于瑕疵股权转让人,因此笔者主张由法律创设瑕疵股权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股权转让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人基于股权产生的原因关系存在瑕疵而向股权受让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股权转让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是通常意义的瑕疵担保责任,他因股权性质的特殊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股权转让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指的是在因出资原因使公司被撤销登记或公司人格被否认时,股权转让人因股权灭失而向股权受让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公司被撤销登记时的担保责任和公司人格否认时的担保责任。 <WP=43>股权转让时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的是股权转让人对其转让的股权权利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而向受让人承担的一种担保责任。瑕疵出资产生的股权天生不足,可能对股权实现产生影响的责任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补缴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资本充实责任确定了公司设立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这种严格的法定连带责任也决定了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发生转让时,瑕疵股权转让人对瑕疵股权受让人应该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事实上也将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来共同分担。第四部分 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救济措施瑕疵股权转让中欠缺经验的缔约主体遗漏了或根本没有能力意识到应有权利的保护途径时,法律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瑕疵股权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从静的方面确定了相关责任的承担,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救济措施则是从动的方面防范受让瑕疵股权产生的风险。首先笔者介绍了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抗辩权。瑕疵股权受让人由于受让的是存在出资瑕疵问题的股权,往往容易招致对该瑕疵股权原持有人存在权利主张的人对其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此时瑕疵股权受让人可以援用瑕疵股权转让人的抗辩事由。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时效完成抗辩权及先诉抗辩权。其次赋予瑕疵股权受让人追偿权。即瑕疵股权受让人因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原因关系导致被迫承担瑕疵出资的有关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该瑕疵出资原因关系的股权转让人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有关股东追偿。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很具有实践意义,但是相关理论还不够完善,本文的制度设计还存在很多缺陷,仅盼起抛砖引玉之作用,将该制度不断发展、丰富,更好地指导公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