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兼论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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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受教育权首先是一项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普通法的权利产生的依据。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其内容必然要落实到普通法中,如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 然而,宪法规定了的权利义务不等于现实的权利义务。宪法权利义务要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必须有相应的保障。受教育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权利,它的实现有赖于整个权利义务体系的保障。本研究关注的重点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提供保障条件予以落实,二是国家认可的权利义务主体的自我保障。目前国家提供的保障条件不足,这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本研究认为,当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最为迫切的四个保障条件,一是农民工政治权利保障,二是农民工及其子女的身份保障,三是农民工的社会经济权利保障,最后是教育平等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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