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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关于地方事务的如何划分、地方政府如何监督,学术界众说纷纭。然而对其进行分析都离不开是地方立法权的问题,具体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地方立法过程、地方立法事务、以及地方立法监督等。以往比较法的文章,多集中于美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大国的研究。本文基于丰富视角出发,对韩国的地方立法状况进行介绍,进行初步的中韩制度比较,抛砖引玉,以待后续研究。考虑到韩国的单一民族国家的背景,本文集中于我国一般地方的立法制度与韩国地方立法制度的比较。参照我国学者周旺生的观点,本文将地方立法制度归为四个方面进行比较:一般地方立法总体安排、一般地方立法过程、一般地方立法事务以及一般地方立法监督。本文分为绪论、中韩一般地方立法制度总体比较、中韩一般地方立法过程比较、中韩一般地方立法事务比较、中韩一般地方立法权监督比较、结论六个部分。在本文的绪论部分,首先阐述选题意义在于,了解中韩两国在不同法秩序下对地方立法这一共同法律问题的不同回答,由于中韩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韩国的地方立法对于我国的未来的立法体制的改革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其次简述两国地方立法的不同历史发展,认为两国的地方立法的发展都受到政治的影响,但是只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勇于改革,短时间内也能取得制度建构的巨大成就。在中韩一般地方立法制度总体比较部分,着重阐述两国宪法规定,介绍韩国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及其意义,认为我国改革实践缺乏特有地方立法理论的指导。在中韩一般地方立法过程比较部分,通过两国的地方通报制度和行政机关地位的比较,介绍韩国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再议决制度,和地方自治团体首长与地方议会的相互制衡制度,认为我国的基层地方自主性不足,以及行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缺乏相互沟通和制衡。在中韩一般地方立法事务的比较部分,通过两国地方事务权限的分配标准和内容的比较,介绍韩国的法律保留原则和基层自治团体优先原则,认为我国地方事务缺乏独立性和专属性,以及事务竞和时缺乏明晰化。在中韩一般地方立法权的监督比较部分,通过两国中央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居民等不同侧面监督的比较,介绍韩国的抗告诉讼、机关诉讼、权限争议诉讼、宪法诉愿、居民投票、居民召唤、居民诉讼等方式,认为我国缺乏法制化的立法监督体制,缺乏居民直接参与制度。本文通过两国的制度的介绍和对比,对我国的一般地方立法的改革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在地方立法与宪法的关系上,宪法应该原则化,强调引进或者建立地方制度特有理论,以指导改革实践;在地方立法过程上,强调尊重地方行政机关,强调沟通及制衡,同时应该建立居民参与制度,加强直接民主制度建设;在地方立法事务方面,不是简单的从形式出发,而是应该强调从事务性质方面进行分配,同时应该强调基层行政团体优先原则;在地方立法监督的方面,应建立多层次、广范围的法治途径既应该在自上而下的层面,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角度出发进行制衡和监督,更应该在自下而上的层面,强调地方居民的直接参与和市民团体的广泛活动,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形成良性互动,使得改革过程中的不同群体利益得以表达、得以整合。展望我国的未来的地方立法的改革,由于牵涉到立法体制、国家结构形式等众多方面,固然需要政治力的判断,然而最重要的是地方立法的法治化,例如宪法法院的建立或者是机关诉讼、居民诉讼等形式的引入,使得地方立法的民主、制衡等法治价值在立法事务、立法过程、立法监督中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建立地方立法的法治化模式,使得在个人利益与法律制度之间、整体价值与法律制度之间,不断提出问题、建立学说、解决问题,实践与现实的循环反复,最终实现持之有恒的地方立法改革,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