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过错是构成帮助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而帮助侵权又是网络服务商在面对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过错的判定对于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责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网络版权方面的立法始终没有对过错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空白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服务商帮助侵权的困难。为了准确认定网络服务商的帮助侵权行为,本文对网络服务商的过错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意图构建起明确具体的过错判定标准,为解决实践中认定帮助侵权的困境提供可行性的途径。本文先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现状出发,通过对网络服务商过错界定的立法存在问题以及形成原因的探析,从理论及实践上分析在目前我国确立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标准的必要性,并从版权法的基础理论——利益平衡出发,借鉴美国、欧盟等有关“安全港规则”、“红旗规则”、“合理注意义务”等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建立网络服务商过错的界定标准提出构想,以期为确立网络服务商的帮助侵权责任提供有据可循的标准,并最终实现网络服务商、公众利益以及版权人三方利益平衡的最佳状态。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了四章,内容分别如下:
第一章是对目前我国网络版权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首先是对网络服务商的类型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表现形式进行概述,一方面是要表明本文所述问题的时代背景,另一方面又通过对帮助侵权行为的介绍,来引入本文的主题——为什么要研究网络服务商的过错判定标准。然后针对我国目前在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标准方面的立法不足以及原因进行探究分析。
第二章是分别从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个方面来论证建立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在理论价值的分析中,首先从法哲学中法的秩序和公平价值理论出发,论述了网络服务商的过错判定标准是如何体现两种法的价值的;再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来阐述构建起过错判定标准的必要性。在实践价值中,在过错对帮助侵权认定的重要性和促进网络服务商的自律性两方面来简要论证建立起过错判定标准的必要性。
第三章先是介绍了主要国家对网络服务商责任归责原则从无过错责任发展到过错责任的历程以及帮助侵权的产生,表明了过错责任的发展趋势:过错在责任认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本章比较了不同国家对于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标准的立法规定,尤其是对“通知与反通知”制度、“红旗标准”规则和合理注意义务的介绍,这些规则对我国过错标准的界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是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标准的构建。将过错的认定分为“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形。对“明知”过错的认定,以“通知书”作为依据,提出了完善“通知与反通知”机制的内容,并建立起通知书的审查标准。而“应知”过错的判定,应该适用“红旗规则”,此外,还可以从网络服务商的监控、协助调查和特别提示义务来判断其“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