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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形成前,我国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而基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法院审查起诉与庭前阅卷也并不具备庭前准备程序的雏形。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确定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更多的是启后而非承前,通过控辩审三方就审前程序性事项的沟通,减少案件争议,防止庭审中断,提高复杂案件的审判效率,对于审前的侦查与起诉衔接较少。但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语境之下,移植或吸收域外预审程序中司法审查要素,对于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而言,尚欠缺一定条件。原因既与当下刑事诉讼构造中法院未居于核心地位有关,也与欠缺庭审为中心的认知有关。因此庭前会议制度现阶段的研究主要围绕相应试点,着重调研与基础理论问题的探究。在此基础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庭前会议规程》对于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立法中的疑惑与不清作出了很好的回应,同时又专门确定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展开其试点工作。通过一系列的立法补充与实践试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与诞生之初相比,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旧应针对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持续的观察,以防制度被搁置甚至虚化。本文在第一章中围绕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定位、效力、价值、主要功能及立法规定对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展开。第二章以时间轴为脉络,对庭前会议的运行状况分别从文献梳理、试点调研、案例分析三个角度进行了调查与总结。第三章以一二章为依据,分别找出了制度定位、会议主持、被告人参与、会议启动、会议功能、会议效力六个方面的问题。第四章结合相关理论与域外法经验,具体从主体、功能、效力、配套制度四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