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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超日公司发布消息称,公司原定于2014年3月7日进行第二次利息支付的“1l超日债”,无法按期将8980万元利息全额兑付,能够支付的金额仅有400万元,付息比例为4.5%。至此,“11超日债”正式宣告违约,成为我国首个违约的企业债券,也宣告我国公募债券的“零违约”记录被正式打破。但就在社会各方积极报道分析我国债市首破“刚兑”迎来后违约时代的同时,“11超日债”却通过各方的博弈,在违约后仍旧实现了本息的全额偿付。我国公募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规则依旧未被打破。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债券市场的存量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三。虽然存量巨大,但我国债券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在国外发达债券市场中,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但在我国,债券风险事件最终都能通过各方博弈取得完全兑付。“刚性兑付”隐性规则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的“刚性兑付”制度,导致资金价格不符合市场规律,妨碍了债券市场的均衡发展,不利于我国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种基于政府信用的“刚性兑付”隐性规则,影响了以信用违约互换(CDS)为代表的信用衍生品的发展环境,还会严重影响债券风险溢价的作用,使各市场主体盲目追求高收益,忽略了信用风险的差异。虽然“11超日债”违约事件最后仍以“刚性兑付”收尾,却为债券市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我们应当意识到公募债券“刚性兑付”并不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恒久常态,它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需要各方面的关注,同时也为我国债券市场监管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应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消除或减少影响我国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各种弊端。本文通过对“11超日债”违约事件的阐述及分析,透视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中长期存在的隐性“刚性兑付”规则,并分析了“刚性兑付”规则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中对于企业债券违约事件的应对方法,对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制度及监管提出了一些意见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