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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全国金融会议首次提出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念以来,我国政府及商业银行管理机构针对“造就能够自主经营、独自承担经营风险的市场化银行主体”这一目标,在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提出了若干政策规定和经营建议。比如这些年一直强调的“适当降低国有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再如习总书记自2017年7月14日强调的“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规范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2012年的0.95%开始,已经连续8年攀升,至2019年末,不良贷款率已上升至1.86%,涨幅高达95.79%,逐步触发“2”字头监管红线。同时,“明天系”包商银行的关联方伪造347笔借款占用包商银行高达1560亿的存款资金,形成不良贷款后被银保监会接管重组;“安邦系”浙商银行不良贷款率连年攀升,拨备覆盖率自2017年的296.94%罕见下滑至2020年1季度的214.74%,这系列事件不禁引起社会公众对银行股权结构混乱、内部治理机制失效的担忧。以上现象引发我们思考,我国商业银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究竟有没有起到防止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作用?“适当降低国有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以及“规范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作为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两条路径究竟是否降低、如何降低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承担水平?这两条路径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在股权结构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过程中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影响或作用机制?为了探究以上问题,本文以我国113家商业银行2007年-2019年的数据作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希望可以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两个角度为“我国如何保障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我国如何扩大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效果”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和经验支持。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综述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进行研究。首先,利用文献综述研究法总结了国内外关于“股权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以及“董事会特征与银行风险承担”的研究文献,并以期通过文献评述总结出本文的理论价值。其次,基于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话语权理论利用逻辑推理对股权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股权结构与董事会特征两两之间以及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以及银行风险承担三者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再次,利用实证研究法以我国113家商业银行2007年-2019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股权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股权结构与董事会特征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董事会特征在股权结构影响银行风险承担过程中所起到的中介作用。研究结论如下:(1)商业银行股权越集中,银行风险承担越高;(2)非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较低;(3)商业银行股权越集中,董事会规模越小、董事会独立性越低;(4)非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将提高董事会规模以及独立性;(5)股权结构能通过董事会规模、独立性间接影响银行风险承担,三者之间存在中介效应。除此之外,为提高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从变更银行风险承担的代理变量、变更股权集中度的代理变量、替换年度控制变量以及将逐步回归检验法变更为系数乘积检验法四个方面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研究结论依然存在。最后,本文从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特征两个角度提出政策建议,具体包括:(1)适当降低我国商业银行股权集中度;(2)适当降低我国商业银行国有持股比例;(3)适当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专业性;(4)适当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性。总结本文的创新点如下:(1)在研究视角上,本文扩大了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视角,不仅探究了“适当降低国有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这一路径,更探究了“规范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一路径以及这两条路径之间、这两条路径与银行风险承担三者之间的关系;(2)在研究内容上,本文充实了内部治理机制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研究内容,以往研究把重点集中在股权集中度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并主要关注境外战略投资者,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选取境内民营、机构投资者作为研究对象,并将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董事会纳入同一研究框架;(3)在研究样本上,本文突破以往研究仅选取上市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的局限性,将非上市商业银行纳入研究对象,研究结论更具广泛性和普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