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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与日俱增,为缓解城市化基础设施建设压力,政府部门提高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力度。由于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短缺,为解决地方的债务危机,各级政府纷纷借助民间资本力量,通过合资或承包的方式将基础建设项目外包给私营部门或私人财团。在众多的私企代建制模式下,相比其它模式,PFI(私人主动融资)模式的运行机制更加灵活,实行全面的代理制度,因此风险也较大。针对PFI模式的这一优缺点,在分析PFI模式各利益主体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诸多代理问题基础之上,研究了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并建立PFI模式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约束。本文基于PFI模式概述及PFI模式中核心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从合同关系上分析了具体签署的合同类型;阐述了PFI模式中利益主体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中的违规、“消极”、“寻租”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有效监管问题构建了政府与PFI项目公司、项目管理单位与承包商的两组监督博弈;针对PFI模式中存在的两种“寻租”行为,构建了PFI项目公司与承包商的寻租三方博弈,给出了三者的最优行为策略,构建项目管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寻租”的三方博弈,从政府角度提出防寻租的有效措施。为了引导代理人的行为、规避违规、“寻租”等风险问题、确保项目的有效运转、实现项目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本文在第五章从政府角度建立了PFI模式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约束。考虑到如何引导代理人行为向整体利益靠拢,在激励约束上,分别从最优激励合同、声誉激励、监督约束、制度约束做出分析。在最优激励合同机制设计上,提出最优激励系数的设计、风险的合理分配、激励强度的控制三方面的建议;在声誉激励部分,建议政府建立有关代理人的优秀声誉企业、“黑名单”名录库,利用声誉形成代理人的自我约束;约束方面,采用监督约束和制度约束,本文认为健全法律法规,结合具体事项特殊监督及市场监督才是长期有效的监督约束方式;通过激励约束方面的研究,为PFI模式核心利益相关者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实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