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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与跨境贸易的迅速结合,海外代购成了当下全民热衷的购物方式之一,海外代购行业已成为一个较具规模的商品贸易行业。海外代购行为具有小额性、多次性、涉网性的特征,海外代购商品多是关税较高的日常生活用品和中高档消费品。然而,由于缺少专门的行业规范和监管,该行业中许多人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利用我国实施进口商品和进境物品两种不同征税规则的特点和海关监管的漏洞,通过偷逃关税的方式获得商品的高额利润。从2008年的“空姐代购案”起至今,因海外代购走私行为获刑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已屡见不鲜,其中不乏涉案金额上亿的大案。可以说,海外代购走私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新类型。海外代购行业有其存在的市场空间,海外代购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为了促进海外代购行业的良性发展,应该正确运用刑法这把利剑,打击海外代购中的走私犯罪行为。如何正确认识这类新型的走私犯罪和如何在司法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就成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大约40000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概述”。本部分首先详细界定了海外代购行为的概念与分类。根据海外代购中境外商品性质的不同,进而介绍了我国进口货物与进境物品不同的进口税征税规则。最后,在了解了海外代购行为和不同关税规则的基础上,将海外代购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归纳为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第二部分为“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研究”。本部分以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框架对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旨在深刻揭示此类走私犯罪的本质和透彻地认识该类犯罪的表现形式。通过分析,笔者总结出:就犯罪客体而言,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侵犯了海关对普通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和关税制度两个方面,并以日常生活用品和中高端消费品为犯罪对象;就犯罪客观方面而言,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危害行为包括通关走私、间接走私和后续走私三种,其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就犯罪主体而言,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就犯罪主观方面而言,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主观上具有故意,通常情况下欠缺违法性认识并不能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第三部分为“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本部分首先揭示在对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犯罪嫌疑人难以确定、涉案商品数量难以统计、犯罪数额难以认定以及犯罪证据难以收集的司法困境。针对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笔者分别提出以事实与法律双重标准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实物为主、交易量为辅统计涉案商品数量,统一犯罪数额计算标准,以及完善证据收集机制的应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