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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是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犯罪,涉案数额相当巨大,对世界各国经济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使反洗钱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本文针对洗钱犯罪收集了大量刑法学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上,采用分析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中外反洗钱立法进行研究。采用推理求证的思路、综合分析的方法,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和刑事立法完善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语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洗钱犯罪的概述。结合收集的资料分析得出我国洗钱犯罪的三大特点: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洗钱犯罪行为地集中,洗钱犯罪渠道广泛。同时分析了我国洗钱犯罪出现的三大趋势:洗钱犯罪由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拓展,由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渗透,由本土化向国际化发展。同时,介绍评析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对其内容作了简要的分析评价。第二章,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在介绍了洗钱罪概念争议观点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得出洗钱罪的概念。然后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顺序进行逐一分析。笔者认为,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并以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分析界定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行为方式,探讨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问题。刑法规定上游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本文认为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最后笔者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分析得出洗钱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结论。第三章,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在认定洗钱罪的罪与非罪方面,笔者提出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的方式和对象、洗钱数额几方面来认定此罪,并且对在认定过程中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厘清。在洗钱罪与相似犯罪的认定上,笔者选择在实践中容易跟本罪产生混淆和关联的三个犯罪进行区别:赃物犯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和伪证罪。认为在进行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构成要件为依据进行综合分析。第四章,洗钱罪的立法完善。从立法的层面探讨了两个问题:其一是完善洗钱罪的必要性,其二如何完善洗钱罪。笔者认为,应当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从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保持一致。表述上使用“违法所得”代替“犯罪所得”。在客观方面增加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洗钱罪。将上游犯罪主体纳入洗钱罪的主体。扩大洗钱罪的罪过形式,纳入间接故意和有条件地引入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