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确保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和符合基础事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同时也是诉讼程序简化的底线。目前我国正在运行的简易、速裁、刑事和解等被告人认罪程序中,法官对被告人认罪的合法性审查过于简单化。在这种现状下,理论和实务界仍在不断的探索提高诉讼效率的方式,这给被告人的权益和以认罪为前提的刑事审判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构建由中立法官对被告人认罪的合法性进行专门审查,并做出权威性裁决的被告人认罪司法审查机制,是防止认罪案件审判风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课题。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是法院在正式审判前,对做出有罪供述或具有认罪意向的被告人,组织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庭,由法官对他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及认罪的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并做出具有程序效力的审查结果的程序。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由中立法官推动下的案件繁简分流和防止因被告人“认罪”不合法引起的程序反复等程序价值。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未建立起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确保其合法性的规则体系,被告人在侦诉阶段难以保障其自愿认罪的权利,而在审判阶段又缺乏中立法官对其认罪合法性的审查确认。由此可能带来被告人被迫认罪、控辩双方违法协商以及被告人当庭翻供引发的程序反复等问题,促使我国有必要在被告人认罪案件正式审判前设置独立的认罪合法性审查程序。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预示着未来刑事案件会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案件繁简分流的区分标准,那么加强对被告人认罪合法性审查也将成为案件分流的关键所在。同时,域外国家对如何保障被告人认罪合法已有比较成熟以及可以借鉴的制度和经验,这为我国建立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提供了有利条件。构建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应当明确它的性质是一个诉讼化的听审程序,并且以最低限度公正、认罪自愿、程序正当以及程序独立原则作为构建原则。具体制度上,认罪答辩程序应当适用于所有的认罪案件,将其作为认罪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由控辩审三方参与,明确审理案件的法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检察官和被害人等主体在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职责)。同时,要保证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能够得到良好的运行,还应当建立法官专人专审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等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