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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的一项程序倒流机制,贯穿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其主要目的在于查清犯罪事实、完善相关证据。本文立足于对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探讨,结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实务数据分析,了解到退查程序的适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认识到由于立法的不明确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的缺乏,实践中出现了退查被误用、退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不到位、退查质效不理想等问题,致使退查程序未能发挥预期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问题背后的原因的分析与探讨,对审查起诉阶段退查程序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本文除引言外,正文从四个部分对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概述,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学界通说,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内涵和价值进行了必要归纳,为后面的研究作出了铺垫。首先,通过对退查制度发展演变的梳理,了解到退查的设计初衷以及不断完善的历史进程;然后,结合学界对退查的不同看法,总结出退查具有侦查属性、检察监督属性。最后,认识到退查制度的设计兼顾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能够发挥调和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的作用。第二部分,梳理退查的运行现状,揭示出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实践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退查所占比重较高,同一类型的案件被一退再退的现象较为常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法定退查事由适用频繁;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退查适用率较高,法定退查条件未能产生指引和约束,且部分不符合退查条件的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二是退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到位,退查阶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难被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等权利难以落实。三是退查质量不高,一次退查后二退率较高,二次退查后撤案率较高。第三部分,分析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诉讼构造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到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在侦诉权责错位的情形之下,检察机关承担侦查不利的后果也使得退查效果差强人意;现有的侦诉分离的模式,使得检察权难以对侦查权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二是检察引导侦查方面,由于引导的方式单一以及引导的力度不够,现有的引导流于表面而未能有效提高退查质效。从诉讼目的来看,退查程序偏重于惩罚犯罪而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一方面,被追诉方无法参与到退查程序中,相关的告知权利、救济权利的缺失使得人权保障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中未能得到落实,让退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处于长期羁押之下;从具体制度方面来看,退查率较高的原因在于立法上退查条件的不明确给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退查审批和内部考核机制的缺乏也免除了司法人员滥用退查程序的后顾之忧,在没有束缚和制约情形下,检察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滥用退查也不足为奇。第四部分在前文对原因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退查程序具体的改进建议。一方面,强调对退查程序的外部控制,即以“权力控制权力”与“以权利控制权力”,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分析,提出检察引导侦查、检察监督侦查在提升退查质量方面的重要性。从辩方的角度出发,强调赋予辩方合法的诉讼权利用以防止退查的滥用与侵权。另一方面,加强退查的内部程序控制,包括立法明确退查条件、区分“漏罪漏犯”情形以及自行补充侦查等;最后,通过完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的退查案件的考核机制,以奖惩倒逼退查质效的提升,让退查发挥实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