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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我国的金融市场出现了农村金融“空心化”、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活跃、地下钱庄盛行等诸多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自产生以来,学界对其性质一直存有争议。本文根据金融机构的定义,明确金融机构的判断标准在于从事货币的融通和信用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符合金融机构的实质含义,在法律实践中其金融机构地位也得以确认,笔者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认定为金融机构。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的考察比较,论证其特殊性。我国现阶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性质界定模糊,二是监管主体及监管内容不明晰;三是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四是风险监管措施不当。本文运用现有的理论知识,通过总结国外在小额信贷机构法律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监管问题,分析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应明确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措施、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准备金制度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完善现有制度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