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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护社会法益的最后一道闸,刑罚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用不好的话,则国家和公民两受其害。所以对司法相关者来说,只有当施以刑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以施刑,而当处罚的条件不具备时,就不可以施刑,这是刑法追求公正的必然要求。而被害人承诺正是对刑法公正价值的彰显,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助力。被害人承诺,又称权利人承诺、被害人的同意,是指具体法益所有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处分的法律权益放弃刑法的保护,从而免除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正当化事由。被害人承诺源自“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古罗马法谚,现在已经为各国刑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所承认。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是:在维护刑法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保障个人自我决定权在法秩序允许范围内的自由行使。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合理构建不仅有助于刑法学体系的完善,彰显刑法追求公正的目标,而且有助于对刑法中诸如承诺杀人、同意伤害、尊严死、竞技体育活动和医疗行为的有效解决。然而由于我国悠久的国权主义法制传统,公民长期处于法律规制客体的地位,对公民自由意志的缺乏尊重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与此相关,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被害人承诺只是作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为学者们所承认。由此可见,被害人承诺的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构建,不仅有利于整个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而且有利于实现刑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本文在研究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被害人承诺概述,引入被害人承诺的概念,探究其历史渊源,通过介绍各国法律和理论中有关被害人承诺的内容,明确其法律效果,进而确定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的地位;第二部分,阐述被害人承诺与正当化事由的区别与联系,以此为引,得出被害人承诺理论法理基础的研究范围。通过引用不同学者关于被害人承诺法理基础的观点,经过比较分析,结合法哲学上的利益法学派,得出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利益衡量说;第三部分,根据是否存在承诺人现实的承诺,分为实在的承诺和推定的承诺。由于刑法的公法性质,只有在承诺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所以对其构成要件要予以明确;同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推定承诺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存在意义;第四部分,被害人承诺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体现了刑法应包含的社会价值——对自由决定权的尊重和谦抑性。针对现有刑法有关被害人承诺规定的缺失,提出了一点构想。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所以篇末对实践中如何处理自杀行为、医疗行为和安乐死等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