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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8日,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始启动后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为此吸收了国务院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一些优惠政策措施。但是,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多数条文上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改革开放正在深入进行,许多政策、措施尚未定型,如何处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民族地方的优惠政策、帮助政策?如何把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优惠政策和自治法规定的经济自治权利有机的结合并协调、统一起来?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同时,鉴于以往存在的问题,为了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权威、为了维护自治权的权威性,有必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行使问题进行研究,对影响自治法律效力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法律的严肃性在于法律的保障实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出台的关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或实施细则的法规还不完善,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这在客观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研究民族经济自治权问题,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正是为了促进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不能有效行使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国家机关对经济自治权的行使重视不够;二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对经济自治权的认识不够,有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制定自治法规时照搬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现成条文与地方特点不相适应,导致地方自治法规的内容、质量不高,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中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没有作出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三是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民族经济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行使问题。一部法律、政策最终的落脚点还是一个执行行使的问题,再好的政策、法律没有执行是不能发挥作用的,我国少数民族经济自治权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条文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由于人们对经济自治权的重视不够,民族法制的不健全,东西部的差距,产业结构的分布问题使得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利用、利益的分配方面如何体现民族地区的经济自治权提出了一些课题。本文从完善我国的民族经济立法权、行使民族自治机关的经济自治权,完善民族经济自治权的监督机制、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的自治权问题来讨论如何完善民族经济自治权的行使问题提出一些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