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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法律语言学研究发展迅速。就对立法语言的研究而言,绝大多数学者都是遵照传统修辞学的研究模式,着重探讨立法语篇的语义和修辞方法,对其人际意义的探讨还不够全面。因此,本文从介入系统入手,通过讨论中文立法语篇中介入资源的人际意义来揭示立法者与法律听众的多种对话关系。本研究所采用的语料是三部汉语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无论从法律内容还是语言形式上来看,这三部法律都是汉语立法语篇的典型代表。为了便于统计数据,本研究借助UAM Corpus tool 3.0自带的介入系统框架对语料中出现的介入资源进行识别、分类和标注。再结合相关数据,通过说明汉语立法语篇中介入资源的分布特征及其人际功能来揭示立法者的话语立场。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本研究将回答以下三个具体问题:(1)汉语立法语篇中的介入资源具有什么样的分布特征?(2)这些介入资源说明立法者持有什么样的话语立场?(3)立法者适时改变话语立场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本研究的具体研究结果如下:第一、从介入资源的分布特征来看,汉语立法语篇中介入资源的类别、使用频率及语言实现方式都有其独特性。首先,统计结果显示语料中既有自言又有借言资源。借言主要由接纳、归属、否定和反预期体现。其次,这些介入资源的使用频率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自言为主,另外两部法律以借言中的接纳资源为主。再次,多数介入资源都有自己特定的语言实现形式。第二、从介入的人际意义来看,自言意味着拒绝任何协商,立法者主要用其来表达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借言里的接纳资源最能体现立法者积极协商的话语姿态。归属在立法语篇中并不是用于扩展对话空间,而是力求相似条件获得相同结果,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否定和反预期由于其消极和迂回的话语表述方式违背了基本的法理要求,因而出现的频率相对较低。第三、从立法者的话语立场来看,他们最愿意与司法者协商,其次是普通公民,几乎不给犯罪分子留下任何话语空间。这说明话语立场的选择与法律听众的权力地位密切相关,进一步详细说明了立法语篇中权力的不平等性。本文以介入为视角,深入探讨了立法者与法律听众的多种对话关系,为说明立法语篇的独特性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多角度理解立法语篇做出了一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