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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体系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现行公司法在肯定公司自治理念的同时,也赋予章程极大的自治空间。章程自治的范围不断扩大甚至扩张至公司涉外事项,而章程关于对外交往事项的规范效力势必会延伸至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作为公司内部规范的公司章程的外化作用正日益凸显,章程效力的外部扩张势在必行。然而,章程的外部效力并未得到立法的眷顾,理论和实践中关于章程外部效力的争议颇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屈指可数。合理界定章程外部效力的内容和适用空间不仅有助于完善章程效力体系,也有利于消弭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本文以章程外部效力为研究对象,对章程外部效力的内容、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公司章程外部效力的一般原理。本部分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础,首先对公司章程外部效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其次指出章程外部效力的理论前提——章程公示;最后阐释了章程外部效力的两大传统内容,即章程的公信力和对抗力。第二部分:公司章程外部效力的理论之争。该部分首先总结了我国关于公司章程外部效力的立法现状,指出目前公司登记效力的立法存在空白,章程规定公司涉外事项的效力不明。然后,引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章程有无外部效力的争论。最后,表明本文的立场,即章程具有外部效力;并从章程性质、章程和公司法规范的关系、商主体注意义务三个理论层面论证了章程具备外部效力的合理性。第三部分:公司章程外部效力的具体适用。该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基于一条探索的路径,试图对章程外部效力的适用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首先探讨了将章程记载事项类型化的标准,认为宜将章程记载事项依公示程度划分为章程登记事项和章程备案事项,分别讨论其外部效力的适用。章程登记事项具有较强的公示力度,一般应认定其具有公信力和积极的对抗力,但对“经营范围”的规定除外。而备案事项由于公示力较弱,目前应认可其公信力,一般仅对恶意第三人有对抗力适用的余地;但是,在章程备案事项中,由于现行公司法的一些“特别明示规定”,使得章程能够获得等同于公示的效果,进而对第三人产生一定对抗力。第四部分:我国实现公司章程外部效力的法律措施。本部分对我国如何实现章程外部效力提出了一些法律方面的举措,以回应前文分析中指出的立法和制度缺陷问题。它们包括:对章程结构进行重组,引进英美法系的章程“二分法”,以利于明确章程公示的事项范围;完善公司登记立法缺失公示效力的不足,为章程发挥公示效力奠定基础;完善公司法关于公司投资担保及股权问题的规定,为章程外部效力的发挥提供立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