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英属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时期,国王法院体系与公司法院体系并行存在,“二元司法体系”导致了管辖权争议,适用法律无法统一,引发了摩擦与纷争,这有违英国意图在殖民地实现的有序、平等、正义、法治的社会目标。对此,英国方面认为比较妥当的解决办法即在承认“二元司法体系”的基础上,以编纂法典的方式统一印度的司法。于是,议会出台了《1833年特许状法案》,该法案设法律参事一名,协助印度总督进行统一立法活动,负责起草法典,其制定的法律经批准后在国王法院和公司法院都得以适用。托马斯?巴宾顿?麦考莱成为第一位接受委任前往印度主持法典编纂的总督法律参事。经过麦考莱的考察,印度本地法律渊源复杂、体系凌乱、法律缺乏确定性,导致司法过程腐败;而这一时期的东印度公司规章数量众多,体系庞杂。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这些规章分别由不同管区制定,所以其间诸多条文规定不一,矛盾与冲突自然不可避免。正是这些弊端的存在才使得麦考莱不得不放弃改造旧有规则的想法,将眼光转向了英国刑法。然而,当时的英国刑法在内容上依然保持着中世纪的特征,数量庞大,缺乏确定性且刑罚残忍。故而,直接引入英国法也并非一个明智而可行的选择。因此,麦考莱再三思虑之后选择首先编纂刑法典。虽然在编纂过程中,也遇到了气候、疫病、合作上的种种困难,不过,麦考莱都一一克服了,历时2年最终独立完成了印度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麦考莱的时代,虽然法国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都拥有了各自的刑法典,但在普通法世界,并无可借鉴的先例,刑法典编纂尚属首次,麦考莱的成功为当时的世界展示出了边沁主义法典全新的样式。这部法典体例新颖,注重犯罪的分类,章节条文层次明晰,存在总则与分则之分,符合现代法典的基本形式要求;在内容上基本以英国刑法理论作为基础,几乎涵盖了整个刑事实体法的所有方面,并且吸收了近代自由主义的基本法治理念,确立了西方文明国家普遍采用的人道化的刑法原则,与当时西方刑法发展的趋势保持一致;并且,草案在行文风格上一改英国刑法拖沓冗长的文风,表现出了难能可贵的简约与明晰,措辞精准,易于理解;此外,麦考莱还大胆进行了立法技术的创新,使用了例解这一形式,帮助普通读者和缺乏经验的法官理解条文;最后,草案之后另附说明,保留了立法者原意,以备后人查阅。其后,草案经历了数次修改,23年后终于在议会得到通过。法典的施行统一了英属印度的刑事司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此后的150余年中,这部法典经历了一系列去殖民化的修正,沿用至今。印度刑法典在普通法世界刑法发展历史上的地位着实不容小觑。它是英国19世纪刑法改革在域外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盎格鲁-印度”法典运动的杰出成果,成为印度现代刑法的起点,并且作为普通法系第一部刑法典,对东南亚诸国和英属非洲殖民地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帝国统治机制而言,印度法制的种种弊端固然是编纂刑法典的近因,而这一过程背后更大的动因则是大英第二帝国殖民政策的转型。善治殖民地和开展自由贸易均要求在印度开启法治模式。就普通法法典化而言,比较发现,印英两地的刑法典不仅在结构、体例、实体法、刑罚上存在相似性,而且连演进的时间进程也呈现出平行的趋势,这充分说明麦考莱的草案是对19世纪前中期英国刑法改革的一次回应,反映出了英国前中期刑法改革的前沿动态,是英国刑法改革的海外分支,并且就结果而言,也是对英国刑法改革的拓展与超越。英印两地在法律传统及其运行机制、法律执业阶层、政治氛围与政治模式、对于激进变革的态度与国家整合的需要这些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也就导致了法典化在印度取得了成功,却在英国以失败告终。最后,麦考莱其人通历史,明哲学,博晓内外古今,运筹帷幄、兼顾全局,这些特质也促成了文史学家成为了杰出的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