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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上出现的邪教组织数量呈井喷之势,截止到九十年代中期国家曾认定过全国范围的邪教组织数量达14个,另外还有一些并未形成全国规模的,由其各省市县在其管辖范围内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数量则不可计数。所以,邪教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理应受到立法上的重视。然而,囿于国际上“宗教自由”主义和部分国家拿“人权”频频发难,我国在反邪教方面的立法工作进展缓慢,畏首畏尾,直接影响了我国对邪教组织的防范和惩治。追根溯源,我国历史上各朝代都有反邪教相关的立法,最早在秦汉时代就有了相关记载,明清时“邪教”一词频频出现在刑事立法中。所以,我国的反邪教立法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统治传统的,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应该得到继承和发扬。本文共分五部分。全文采用理论探讨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实证分析与归纳演绎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论证,理论探讨方面主要集中于进行广泛、深入的资料收集和文献阅读。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邪教的法律定义,从古代、外国、理论和立法四方面分析,结合邪教特征的分析,得出本文认为的“邪教”概念。第二部分查阅了我国古代秦汉以来关于邪教犯罪的历史记载,得出小结,反邪教立法自古有之,是中华法系的特色。第三部分对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如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国对邪教犯罪、邪教活动惩治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从中吸取经验古为今用、西为中用。第四部分对我国当前反邪教现状进行评析,分析我国当前反邪教立法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邪教组织,通过对我国现存邪教的种类、特点及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邪教违法活动的特点及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承认新兴宗教的合法地位,结合“邪教组织”一词建立概括与列举式并举的“邪教”法律概念,增加财产刑,理顺邪教犯罪的处罚层次和体系,增加对不构成犯罪的邪教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制度,增强公众群体作用等制度,结合现在劳教制度取消这一契机,把反邪教立法提到公共视野中来,引起公众对邪教的重视,借机出台专门的反邪教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