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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指的是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准许的其他证券交易场合进行的有价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借给客户资金供其购买证券或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售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目前我国基于防控证券金融市场风险的考量,在目前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对“卖空”行为是严令禁止的,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不被允许先卖出证券再借入证券,这一规定的真正含义是将融资融券交易形式和内容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融资融券担保是投资者需要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提供给证券公司的一种担保,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在国外发展历史较长,所以相对更为成熟,但是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对此方面的研究也相对较少,但是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发展进步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应当引起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近年来金融市场逐渐活跃,发展规模和速度日新月异,融资融券交易也广泛开展起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指南的相关法律规范也相继出台。但是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迅速,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也越加频繁,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应当做出改进和完善。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主要从以下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融资融券交易和融资融券担保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以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理论切入,介绍了融资融券交易中所涉及的三种基本关系,主要论述了融资融券担保及其法律性质上存在的理论争议,为下文展开理论分析做好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论述了境外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通过梳理其共同点,将其各自所具有的制度特色对本国的启示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归纳总结了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对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上进行了介绍,指出了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以及与相关的担保制度、信托制度存在的冲突,同时也提出了实务交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论述了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笔者分析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具体的对策,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上不断完善规定,在制度上与现有的信托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等进行协调,同时引入质押等其他具有可行性的制度理论,并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完善,才能全面完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