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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房屋拆迁”为“房屋征收”所取代,政府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与实践相配套的征收程序的亟待完善和相关立法的健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各地的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层出不穷。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的宁波也进入了“中提升”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的大建设、大发展历史阶段,房屋征收作为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房屋征收涉及利益博弈、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以在旧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更替期间实施的宁波铁路南站改建工程房屋征收为例,引发了对当前房屋征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思考。全文分为两部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通过典型案例引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内容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程序问题,进而阐述了我国城市房屋从“拆迁”到“征收”的立法进程,介绍房屋征收程序立法改进的背景和基本概念,并结合公私权理论、新行政法学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等三个与房屋征收程序相关的行政法学理论,分析了房屋征收程序中应遵循的价值理念,为完善房屋征收程序构建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第二、三、四章,从房屋征收的目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房屋征收的行政程序——公众参与机制问题、房屋征收的司法保障程序——司法强制执行问题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和论证,通过新旧法的对比,对原有拆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今后完善的方向或建议。其中,第二章重点针对当前“公共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把握“公共利益”涵义的要点,提出了构建“公益认定”程序的设想,第三章针对房屋征收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信息公开不够完善、听证制度不够健全、房屋评估流于形式等三方面问题,提出了建立“阳光征收”制度、完善听证程序和房屋评估制度的相关建议。第四章针对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中法院不当介入征收活动、“自裁自执”存在的不足等问题,提出了完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手段和完善“裁执分离”、社会风险评估等强制执行工作措施的建议。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房屋征收程序对实现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具有关键性作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的程序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实施细则或相关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