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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关,兼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现实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既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又要依法保障人权;既要正确适用实体法,又要正确适用程序法。由于在现行行政、司法体制下,公安机关被依法赋予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责;由于公安机关执法对象或者面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客观复杂性;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自身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维护稳任务的现实需求,客观和主观问题交错、现实与理想冲突,致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有意无意混淆、混用两类不同的程序问题时有发生,程序选择和适用失范问题亟待解决。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程序法适用上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一是对受理案件的审查定性,直接影响到对不同程序的适用;二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性质的确认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后适用程序的转化;三是在对案件定性适用以及案件转性程序转化的原则、规范应当予以明确。当前在这一过程中实际起到作用的是习惯性的理念、作法,或者是上级部门工作层面的一些规定居多。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甚至给个别办案人员以执法权寻租的空间,从而破坏整体执法形象;更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格格不入。基于此,笔者对公安机关程序选择权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如果能以此为公安机关程序选择的依法规范有所裨益,正是笔者心愿所在。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正文大约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导论,提出公安机关程序选择权问题,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在执法中面临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程序选择取舍的问题,分析当前的研究现状,阐明本文研究的内容与研究的意义,并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指出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论述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与联系。首先分别介绍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刑事行为的定义及现状,其次对公安两类不同执法权交叉与联系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二者权利交叉混用可能带来的危害。 第三部分在介绍强制隔离戒毒程序基础上,主要探讨涉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程序与刑事司法中刑事拘留的关系,研究公安机关行刑程序选择对强制戒毒与刑事拘留的影响。 第四部分对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对治安处罚与刑事拘留关系的讨论,以印证公安机关行刑程序混用的危害。 第五部分以点看面,从强制隔离戒毒、治安处罚、刑事拘留问题看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选择,防止行政刑事程序混用的迫切性,并提出应对措施。 结语部分,笔者从理性执法、完善立法方面,对规范公安机关程序选择权进行了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