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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能否进入民事诉讼领域?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对于这一问题,学界也是争论不休。测谎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以前测谎只停留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应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剧增,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已被广泛使用,但是对于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的超前和立法的滞后,使得测谎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一片混乱。只有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测谎结论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才可能瓜熟蒂落。笔者从证据学的角度对测谎结论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希望对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科学适用会有所帮助。本文正文一共分为五章,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阐述:第一章是对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进行简要介绍。主要介绍了测谎的概念,测谎技术的起源和发展,测谎原理,测谎程序,测谎方法以及测谎结论的概念。目的是为了让读者对测谎技术有个初步了解。第二章是通过介绍几个代表性国家关于测谎证据效力的相关立法来说明测谎结论的适用状况,并详细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测谎结论适用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第三章对测谎结论进行证据定位。基于测谎结论的可靠性分析及其具有证据的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笔者认为测谎结论具备证据资格,并且应该将其定归属于鉴定结论证据形式中的一种,属于间接证据。第四章是对测谎规则体系的建构。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测谎条件的标准化,测谎主体的资质要求,测谎对象的限制,测谎程序的规范,测谎结论的适用原则,测谎结论的审查制度。只有测谎规则体系得到完善,才能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维护司法的客观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