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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障刑事判决的合理执行,应该对减刑的适用做必要的限制。如果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减刑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因此,对减刑适用限制的讨论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出发。综合分析目前减刑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况。目前,我国现阶段对减刑适用的实体以及程序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当中。在讨论减刑限制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减刑适用的具体标准,这包括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以及减刑的限度等。其次是减刑适用的程序。这包括三个大的方面:首先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的考核。这种考核一般以计分考核为手段,以罪犯的平时表现为基础;其次是人民法院对减刑的裁定。这种裁定主要是以书面审为主;第三是人民检察院对减刑的监督。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减刑制度中拥有广泛的职权。看似良好设计的减刑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首先是实体方面。我国减刑的实体标准总体来说比较宽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必须加强对减刑标准的限制,从严掌握减刑标准。其次是减刑制度运作的程序方面。由于人民法院不太了解所裁定减刑罪犯的实际改造情况以及减刑案件的审理主要是书面审,因此,人民法院无法有效的行使减刑裁定权。而人民检察院虽然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很广的监督职权,但由于人少力量不足以及法律缺乏具体细密的职权行使规范以致监督效果并不好。因此,实际上,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方面拥有非常大的实际权力。这也较易导致腐败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的减刑制度,必须从多方面着手。一方面在实体标准上严格减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应该强化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行使,使得监、检、法权力更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