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科学技术应用的日益广泛,人类文明不断向新领域开拓,工业社会给人类带来的副产品威胁着人类的共同安全。在频繁的灾难事故面前,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才能获得赔偿,那么就会导致受害人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合理的救济,正是这种现实的需要催生了危险责任制度的诞生。危险责任的出现为现代侵权行为法带来了新的生机,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领域。
目前我国有关危险责任的理论研究尚显薄弱,相关的立法规定也不够完善,这些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与混淆。笔者希望通过对危险责任的相关理论分析、比较法考察及我国目前立法状态的分析,能够对危险责任的构成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其中对于危险责任中危险活动的范围、因果关系的适用原则等争论较为突出的地方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以此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思考和探讨,以完善我国的危险责任制度。
第一部分,为关于危险责任的基本理论。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危险责任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通过阐述危险责任的相关定义和特点,把握危险责任的内涵;接下来通过对危险责任的合理性分析来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的把握,最后通过论述危险责任与归责体系的重构和危险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来横向和纵向全面的把握危险责任的发展和地位。
第二部分,论述了危险责任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须有从事危险活动的行为。这是构成危险责任的前提条件,笔者主要从法律价值标准和具体量化标准两个方面分析了“危险”的具体含义,为确定什么样的活动为“高度危险活动”奠定了基础;其次通过考察各国危险责任立法类型,指出对危险责任类型化的必要性和类型化的等相关立法建议。
第三部分,危险活动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通过对损害实质的界定,确定了什么样的损害是应当承担危险责任的损害,提出了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并通过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的梳理,对危险责任的损害是否应该包括精神损害提出了笔者的观点。
第四部分,危险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笔者对因果关系的相关学说进行分析和阐述后,分别就一般侵权理论中因果关系的如何适用和危险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如何适用阐述笔者的见解,认为由于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应对危险责任赔偿的需要,因此在危险责任的认定中应当适用新型的因果关系理论。
第五部分,该部分提出了危险责任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强制责任保险和社会责任的社会保障制度。
文章主要的研究方法有:语义分析的方法,主要是对危险责任之“危险”的含义和危险范围做出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各国关于危险责任的立法例的介绍和比较分析,试图总结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危险责任的类型和相关立法;逻辑分析法,任何学科理论的建立都必须借助于逻辑推理。逻辑推理的方法很多,如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分类等,笔者将会在文中运用此种分析方法加以论证危险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