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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冲击并影响着现行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具体到犯罪构成中,无论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都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如毒品的界定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刑法中对于毒品范围的规定较为简单,且毒品的种类、数量、纯度等问题都可能与其危害性相关,但是刑法并没有详细规定,或者有规定但却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有待商榷。对于贩卖行为的认定、明知的理解、犯罪目的的确定、犯罪形态的认定都因为贩卖毒品罪本身的特殊性而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正文约2.5万字。 第一部分:贩卖毒品罪中“毒品”的认定。笔者从毒品概念入手,从毒品的药理性和法律性对毒品特征进行分析,确定毒品的范围,进而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不同认识的毒品数量和毒品纯度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二部分:如何确定贩卖毒品罪中的“明知”。本罪是故意犯罪,它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去判断行为人“明知”的内容、程度和标准。由贩毒案件复杂性所决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要推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明知”。而推定本身具有或然性,因此在适用推定时必须严格控制。 第三部分:贩卖毒品罪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理论界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笔者先分析否定说的不足,后确立自己的观点——肯定说,从罪刑均衡原则和谦抑原则等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其合理性。 第四部分: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的认定。按照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贩卖行为包括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两个方面的行为。并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9种贩卖行为。 第五部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从犯罪既遂的4种形态进行分析,阐述了认定本罪是行为犯的理由,确定本罪的既遂标准是贩卖毒品实行行为的完成,即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的完成。这种“完成”是以毒品的具体交付为完成的标志。对实践中3种贩卖毒品行为的既遂、未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