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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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制度从二十一世纪初的萌芽时期开始就一直因为合法性问题而备受争议,而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合法性基础,这一重要举措既体现了以人权理念为基础的“以人为本”执法理念,顺应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时代潮流;又是就目前我国执法实况而言,通过降低不必要执法成本使执法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被分配,从而整体上提高执法效率这一行政目的的迫切需要;同时也符合了身处当今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所提出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等需求。正因为有了《行政处罚法》的强有力支持,全国各地便大量出台了相关“首违不罚”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的领域分布也由最开始只集中出现在城市管理与交通管理领域,延伸出现在税务执法等领域中。法律层面中“首违不罚”制度的确立以及大量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也产生了许多较为复杂的问题,基于以上背景与意义以及目前“首违不罚”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状况,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主要通过解释“首违不罚”的概念以及从逻辑和官方规范文件解释分析该制度性质来阐述“首违不罚”的含义,同时区分“轻微不罚”与“首违不罚”的之间存在的差别,厘清该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其之所以应运而生的意义;第三部分分别通过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来表述自新《行政处罚法》修订以来的现状;第四部分为“首违不罚”制度存在的问题,这部分主要是通过表明该制度目前的适用标准问题、程序缺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来表述,首先,立法方面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符合“首违不罚”制度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标准的理解具有较大语义分歧空间,致使各地在推行实施该制度时适用标准不一致;其次,在推行该制度即执法实践时,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行使空间可能会因传统执法模式影响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同时以“首违不罚”清单为主导执法手段使得执法主体在面对清单中含有的相关免罚事项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极大限缩;再次,纵观“首违不罚”制度相关规定(不论法律还是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能够与执法程序相关寥寥无几,这就造成了各地在执法实践步骤不一致的尴尬局面;最后,“首违不罚”制度想要达到设立时所预想的行政效果与目的,仅解决以上几处问题还不够,清单推出的另一个明显弊端就是清单具有动态性,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依据执行情况以及现实需要不断作出调整与变化,很大可能会致使上下级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清单事项信息不同步,同时,因对于出现在清单以外的但又符合该制度适用条件的违法事项,执法机关又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不能使其规范行使权力,便会产生权力的滥用进而滋生腐败,另外,执法机关作出“首违不罚”决定时,适用效果如何去保证以及假设相对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了“不罚”决定时又如何去进行纠错,种种问题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都很少甚至没有提及,但却不可忽视;第五部分则是针对第四部分所列举表明的问题一一针对给出的相关完善建议,因此厘清相关概念,制定全国统一适用标准,扩大相对人权利与在清单中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补充统一执法流程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首违不罚”制度能够发挥其效果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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