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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诞生于美国,在其被创设之后的一百多年间,被世界不同国家(地区)的公司立法所借鉴、移植,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成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以及不同法系的国家针对这一制度所进行的立论和探索可知,无论是采取肯定或移植的态度,抑或是否定或修改的态度,其发展演进的历史不可逆转。在当今世界,这一制度已被大多数国家认同并采用。我国也在2005年新《公司法》中正式引入这项制度,为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构建添上了重要一笔。但遗憾的是,因该项制度为移植国外法律,在它的移植过程中,立法者强调的是对法律原则的接纳,却疏略了法律规则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使其在司法的实际应用中存在大量漏洞与盲点。本文除去前言与结论,主体部分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理念,又由三个小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概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特征和它所体现的司法价值——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资本暴政的侵害。第二部分则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内涵分析。最后,结合民法的理念,对其权利性质进行定位与分类。第二章是关于域外各国针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法理讨论。这一章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这项制度在立法上的不同态势的分析,比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在不同法系中所呈现的不同特色。第二部分则是立法要素的比较,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类型入手,着重比较上市公司肯定主义学说与否定主义学说;从股东适用类型入手,着重探究不同身份不同分类的股东在这一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及其资格的适格问题。最后通过比较对现代民事商事法律的发展轨迹进行阐述。第三章是关于我国立法中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问题讨论,也是本篇文章最为重要的部分。在这一章中,内容将通过四个方面来进行表述。第一部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创设的背景,引证当时“时机的并不成熟”和“矛盾的调和不可等待”两项公司立法中的矛盾冲突,着重分析因当时国内市场的缺陷导致的引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可能出现的弊端。第二部分,阐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效力问题,列举其可能失效的情形。第三部分,讨论我国现行公司法则,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存在的缺陷问题。第四部分,在文章前文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完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一些建议。包括实体缺陷问题的补缺,程序缺陷问题的补完,司法估价制度的探索,以及寻找债权人保护机制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平衡。通过这篇文章,笔者希望能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梳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中所蕴含的法律关系,更深入的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与实践结合产生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途径。但由于知识和经验所限,以及本制度所涉及的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笔者的行文逻辑难免疏漏,一些观点也显得不够成熟,希望在未来继续的工作和学习中,能得到提高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