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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合作快速发展,经贸利益是构筑中欧关系基础的重要因素,欧盟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累计最大的技术引进来源地,中国则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然而,自欧盟上世纪70年代率先对中国出口商品发起反倾销至今,我国已经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和最大受害国。反倾销手段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带来中欧贸易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着重探讨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深层原因,尤其是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关键问题,寻求解决欧盟反倾销摩擦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产品大量进入欧盟市场,中欧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欧盟将继续频繁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而我国出口企业的非理性行为和竞争观念的落后,出口结构不合理都是造成欧盟反倾销的内在原因。另外,我国之所以频繁遭受欧盟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欧盟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度”。虽然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确定中国不再属于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属于转型经济国家,但这还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变化,中国仍不被认为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符合欧盟关于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以争取获得以企业自己的正常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在法律实践中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往往有着明显的随意和局限性。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国一年前提出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初步评估结果。结论是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度”仍然是适用于中国的进口产品的一般规则,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只是作为例外规则而存在。 在分析了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和原因之后,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分析,提出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研究。首先,中国政府应继续和欧盟方面积极磋商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重视利用WTO规则维护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全面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业全力做好反倾销准备及应诉工作。其次,不断完善和强化行业协会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和反馈信息的能力。更好地发挥协调功能,尽快改变我国对欧出口行业秩序混乱的局面。最后,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主体,中国的企业应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强品牌营销意识,重视出口定价,努力开拓市场,以此来应对欧盟各国反倾销指控。同时,企业应不断强化自身的会计基础和信息化,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