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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之初,我国就设立了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的设置对维护军队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但这并没有引起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实践中因管辖范围划分不明而产生案件管辖的巨大冲突。学术界有部分学者持扩张军事法院审判范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军事审判职权范围不够全面,其理由是尽管从1991年、2001年军事法院受理军内经济、民事纠纷案件,但未把军内行政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管辖范围,所以军事审判的职权范围还应继续扩大。笔者认为这种扩张军事法院管辖权限的主张及相应做法,有使军事权向司法权扩张之嫌。军内经济、民事案件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毋庸置疑,但普通法院足以解决军内经济、民事纠纷,因此就无需把这些纠纷交由军事性质较强的军事法院来审理,即使将来我国建立了军内行政诉讼,其是否由军事法院来管辖也有待进一步探讨。对各种主张扩张军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实践与学说,作者持否定意见。本文认为目前我国不宜扩张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应缩减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至少目前不应再扩张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笔者认为我们绝不能忽视我国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差异,军事审判机关不是纯正意义上的法院,其蕴涵了太多的军事因素,如果扩张军事法院的管辖权限,特别是将与军事无直接联系的案件纳入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势必影响我国统一的司法审判制度。限制军人的基本权利理应与限制其他公民权利无根本差异,也就是说对军人的限制也要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司法救济权利的保障等要求,对军人施加刑罚满足军事需要时,必须接受宪法的限制,经衡量利益,以谦抑理论为指导来限制军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防止军人享有凌驾于其他公民之上的权利——享受特殊性的审判待遇,而使得军人应受的刑罚由重化轻、由轻化无。我国迎来了军队越来越开放、越来越融入社会的潮流,军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扩张是与这种潮流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站在法治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来探讨军事法院管辖范围的走向问题。针对目前我国军事法院管辖范围呈现的扩张势态,笔者认为需要抓紧时间努力制止这种扩张的趋势,贯彻审判独立和审判公开原则,合理限缩军事审判范围。适时排除军事法院对非军人的审判权;适时取消我国军事法院试行审判民事案件的权力;我国军事法院对军人的所有刑事犯罪管辖限定在只管辖不涉及非军事性质的军人犯罪,即军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侵害非军人、非军事的人或财产利益。总之,本文的观点是:军事法院管辖范围要停止扩张,要顺应军队越来越开放、越来越融入社会的潮流,军事法院的审判权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发挥作用。当前,我国可以将涉及到非军人、非军事的人或财产利益的案件纳入普通法院管辖;停止最高人民法院对军事法院试行审理部分民事案件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