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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作为我国证据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我国的口供制度仍旧存在种种不足。引进诉辩交易,对改进我国的口供制度,增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自古就十分依赖口供,直至今日,我国的刑事司法人员仍旧抱有较强的口供至上情结;而在国外,即使是司法制度最先进的美国,口供虽然受到种种限制,但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由此可见口供的重要地位。但我国的口供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与《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推出的无罪推定原则相矛盾,导致口供效率和真实性的低下。贪污贿赂犯罪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对口供的依赖程度高于其他犯罪。要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就尤其要对我国的口供制度进行修正。诉辩交易为口供制度的改进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它可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使之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作出供述,提高口供的效率与真实性,对无论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还是审判都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引入诉辩交易仍旧面临诸多阻碍。诉辩交易与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诉辩交易中公诉权的转变与扩张等法理学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但诉辩交易也有一系列的正当性基础,如诉辩交易与构建和谐社会和民主的理念相符、体现了刑法的宽容性、有利于实现“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法律制度化,必然会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针对引入诉辩交易的诸多争议,本文也进行了论证。对于诉辩交易人们最多的指责莫过于其侵害了法律所追求和保护的正义。但正义是一个多元的体系,诉辩交易无论从效率、惩戒,还是从预防、改造方面,都有利于正义的实现,何况,诉辩交易本身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而至于人们担心的诉辩交易可能导致的司法腐败,也可以通过对制定相应的司法程序予以限制。从而有利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