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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实际生活中发生越来越多的产品侵权事件,而其中由于产品风险警示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损害的侵权诉讼占据产品侵权诉讼中很大比例,但企业通常会把注意力集中在产品制造和设计缺陷上,对警示缺陷研究不足。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未对产品责任中的风险警示义务作出十分详细规定,但对产品责任设立了专章规定,将产品侵权责任提高到一个新的重视高度,并明确了产品风险警示义务,使制造者和销售者竭尽注意义务,防止产品使用中危险的发生。
本文从警示的必要性、警示范围与对象、警示信息合理性及违反警示义务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探讨。
第一章:明确警示义务的范围与对象。从必须警示和无需警示的风险类型正反方面划定范围,指出即使必须警示的风险也要区分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无需警示的风险则要把握其每种风险的要件,避免任意缩小警示义务。对象则通常指产品最终使用人,若存在“中间人”时警示对象为介入生产者与使用者的第三方,中间人规则也需要有度的把握。
第二章:指出正确履行警示义务的方式,即关于警示信息合理性分析。具体包括警示信息之本体、程度、位置和发出时间。在学者提出程度应达到“充分性”的基础上,指出“过犹不及”,警示信息不能过于庞杂和过于强烈。在警示信息的发出时间上,吸取国外跟踪警示规则经验,肯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售后警示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三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违反风险警示义务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应主要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观点。在对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着重论述因果关系的成立及否定条件。责任主体则主要是产品生产者,但生产者在一定情况下警示义务可以得到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