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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年仅21岁的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灭口,该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本人也被推到了理论研讨的风口浪尖,药家鑫案成为了2011年度最热的案件,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以药家鑫案件为典型案例对我国刑法学上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法理研究,通过介绍自首的意义和认定,进而分析药家鑫的投案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以及自首从宽处罚的规定在该案中是否适用的问题。纵观全案及2010年最高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能从宽处罚。从探讨药家鑫是否属于激情杀人以及激情犯罪和主观恶性关系问题,进而分析药家鑫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通过对激情杀人定义的分析得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先造成交通事故,后刺其8刀,杀人灭口的行为表明他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本文的研究重点也是本文的难点是药家鑫是否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刑事和解制度是否应当适用于此案。虽然药家鑫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笔者认为根据最高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的精神,案发后真诚悔悟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药家鑫案发后,投案自首,向法庭下跪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行为,表明他已经真诚悔悟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所以,判处药家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有可能的。除此以外,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药家鑫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仅从案件本身很难获得让人信服的结论,而从作为量刑情节的刑事和解来看,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个条件。因此,药家鑫如果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赔偿并得到张家的谅解,那么,药案适用刑事和解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