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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离婚数量的持续攀升,家庭破裂引发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关注,但在离婚当事人中仍表现出对子女利益的漠视。笔者在吉林省某市离婚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夫妻离婚后忽视探望子女的现象十分普遍。离婚不只是家庭成员间的私事,如果侵害到子女的利益,也将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对子女利益的维护不应仅停留在物质利益的层面,更应该关注子女的精神利益是否得到满足。离婚给子女造成的冲击不仅表现在经济上,也体现在亲属情感上。亲属之间的感情联系可以使未成年子女及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亲属得到精神慰藉。探望权制度所关注的正是通过权利的行使达到对探望者与被探望者的精神慰藉。自2001年《婚姻法》设定探望权制度以来,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的会面、交往得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障。但是由于立法之初仅对探望权制度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面对日新月异的司法实践难免出现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相脱节的现象,造成探望权制度难以发挥其立法目的的困境。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首先要找到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呈现问题所在,其次对问题进行分析,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问题原因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写作就是按照这样的主线来展开的。本文在结构上可分为五部分。本文以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性质和功能作为逻辑起点,对探望权的概念、特点进行梳理,通过对探望权基本理论的探讨,在性质和功能上本文将探望权界定为主张精神慰藉的权利。继而对我国探望权制度从探望权行使原则、探望权主体资格、探望权行使方式、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强制执行五个方面分析立法现状,为后文立法完善的提出奠定基础。在对当前立法有了清晰把握之后,对司法实践中探望权制度遇到的问题进行观察。通过筛选三个经典案例说明该制度在当前遇到的困境,指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探望权制度中具有的普适意义。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案例中问题存在的成因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给予解释,完成对问题的分析。在论文的最后,从立法和司法完善的角度,结合在前一部分中对问题存在原因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