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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革新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更加强大的犯罪手段和工具。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或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攻击目标的各类犯罪活动日渐猖獗,仅靠传统的安全防护手段和计算机取证技术已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实践需求的趋动下,主动取证技术应运而生。主动取证的主要技术之一是蜜罐和蜜网技术,广义的主动取证技术还应当包括网络侦查陷阱。主动取证技术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学习攻击行为的目的、使用的工具、运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二是搜集犯罪证据,作为证明攻击者非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形式的诉讼证据,其证据地位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热点问题。诸多网络热点事件都促使我们对电子形式的数据的法律规制进行思考。电子数据因其本身的高科技性、表现形式多样性、无形性、隐蔽性、易于篡改和破坏等特征,对其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认定应当有其独有标准。以主动取证方法获取的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从收集到法庭采信的整个过程都比传统证据的取证方式要复杂得多。因此,在研究主动取证技术方法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对其合法性进行思考。国内外目前将主动取证技术与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成果奇缺,而对二者的分别研究也比较零散,篇幅有限。鉴于此,笔者将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国外学者对主动取证技术和电子证据相关领域的研究和阐释,力图全面、系统、综合性地探讨利用主动取证技术获取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影响。本文以主动取证技术为基本点,结合证据法学、诉讼法学、侦查学相关知识,联系实际对主动取证行为产生的电子证据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为完善主动取证电子证据规定提出笔者的建议。首先介绍计算机取证的发展状况和电子证据的相关理论,再深入剖析各种主要的主动取证行为,由此引出主动取证的使用带来了侦查权利分配、公民隐私权冲突、鉴定意见采信、侵权责任归责等一系列法学问题,为保证利用主动取证方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提出了利用主动取证技术获取的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体系。本文想通过对主动取证技术和电子证据相关领域的研究和阐释,力图全面、系统、综合性地探讨利用主动取证技术获取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影响,力争为电子取证领域的研究拓展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