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及其法律应对

来源 :中央民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ocai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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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具有人合性,当股东之间利益发生冲突且所持股份相同或相近时,所形成的对峙局面就会使公司股东会无法做出决策或使董事会无法进行正常的管理从而产生公司僵局。从公司合同理论出发,公司僵局的性质可以理解为根据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一系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超出合意当事人特别是股东合理预期的一种运营障碍,这种障碍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目标,使公司合同当事人特别是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公司基本制度与公司僵局的产生有一定的关联,这些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表决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赋予持股相等或相近的股东以对峙的能力和途径,这种对峙使股东会不能形成任何决策致使公司产生僵局;“一股一表决权”的股权平等原则要求在公司治理决策中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该原则经由协议、专门的章程或细则所确定后,公司将服从多数决原则即持有多数表决股份者控制公司的决策。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先后发展了累计投票权、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排除、限制多数股东表决权等制度,这些制度在弱化资本多数决刚性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导致公司僵局产生。另外封闭公司自身的特征也是形成公司僵局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司章程制定粗糙也为公司僵局的形成埋下了隐患。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破解公司僵局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探索出很多解决公司僵局的好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183条也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关于解决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但是这条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强,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完善。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的研究方法,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的分析。第二部分论述了公司僵局的基本问题问题。明确了公司僵局的概念和分类。第三部分是介绍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危害。第四部分是介绍各国破解公司僵局的方法,主要介绍了调解、仲裁、强制股权置换、指定临时董事和强制解散公司几种方式,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各种方式和合理性并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做出建议。最后一章是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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