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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信息更多的被经营者所掌握,消费者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因此消费者知情权备受人们重视。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的权力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权利能够顺利实现的前提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弥补信息不对称、减少交易风险、刺激消费,对消费者知情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13年实施了20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了第一次大范围的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对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条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关注和广泛讨论。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其他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做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形成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出现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件从侧面反映出目前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和不足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立法方面的存在很大漏洞,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原有的很多法律都出现了滞后于现实需要的尴尬现象,特别是在网络购物方面尤为严重;其次在消费者知情权执法保护方面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化,部门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缺乏协作,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执法不力;第三在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后司法保护作用不明显,消费者维权的高成本经常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最后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被忽视,没有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要克服这些不足,使消费者知情权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改进。笔者认为:第一,要完善立法,加重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完善在网络购物方面的立法,根除虚假广告。第二,在执法层面要对有关部门进行重组,建立完善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扩大执法权增大对经营者行为的事前、事中监管力度。第三,在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司法保护方面,可以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发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保证案件及时解决。第四,重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植力度,强化新闻媒体等的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