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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贸易活动往来频繁,国家间的纠纷与矛盾也随之增多。并且,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从理论到落实,沿线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纠纷,传统上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愈加显露出很多弊端。在域外国际商事法庭制度发展得如火如荼的背景下,我国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也建立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其中,管辖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本文将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受案范围及协议管辖、裁量管辖、级别管辖、仲裁管辖等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并与域外进行对比,最终提出完善措施。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概述。首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了论述,从管辖权的概念入手,到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概念。其次对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案件受理范围进行阐述,即具有国际性的商事案件。然后对何为“国际性”和何为“商事性”展开进一步分析。紧接着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分类进行详细介绍,包含了协议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仲裁管辖和自由裁量管辖。这一部分使我们从整体上对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对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形成原因重点分析。首先介绍了管辖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国际性”和“商事性”受案范围过窄;对协议管辖有存在实际联系的要求,协议也只能采取书面形式等;将级别管辖赋予最高院行使,阻碍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渠道;仲裁管辖中,《法庭规定》与《程序规则》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存在矛盾、未将申请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纳入其中等。其次分析了管辖权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有历史上我国国际司法地位低下;实际联系要求存在之久;级别审理权威性的考量过于片面;我国商事法庭设立的时间较晚。第三部分介绍域外一些典型国家有关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设计以及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首先对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进行分析,主要介绍了域外国际商事法庭在管辖范围、协议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仲裁管辖方面的先进做法,如对“国际性”和“商事性”范围进行详细扩大的界定;取消实际联系的要求;在级别管辖方面设置上诉机构保护当事人利益。其次,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与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提炼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我国需要细化“国际性”和“商事性”的标准;取消“实际联系”和标的额的限制;让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去选择国际商事法庭来作为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降低管辖级别,设立上诉机构;扩大仲裁管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