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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是信息和通信技术所带来的转型过程产物。技术的先进性和其成本的低廉性,使得多种经济活动可以在更大规模、更远距离上开展,跨国公司数量急剧性增长,跨国商品和服务贸易以及资本的跨境流动规模的迅速扩张,大大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数字经济下,无形资产作为一项基本的生产要素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引擎,而无形资产主要产生特许权使用费,这也就使得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政府和跨国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关注度日益提升。然而,数字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决定了它将对传统国际税法所得的分类规则及征税权的划分造成一定的冲击,与无形资产关联密切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更是首当其冲。数字经济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的冲击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定性问题,即新兴的商业模式中,一笔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交易所得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二是面对一笔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地国应如何划分征税权,数字经济环境下,来源地国是否可以依据常设机构原则对特许权使用费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本文针对上述两个税收挑战,分两个章节分别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问题和征税权归属问题进行阐述。在掌握经合组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问题进行梳理,创新性地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无形资产交易所得的性质从本源上进行分析,以佐证从国际税法角度对所得定性的合理性。在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归属问题上,本文比较了国际税收实践中两种不同的征税权划分模式并探讨其可行性;对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的传统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继续适用展开讨论。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些发达国家所主张的将数字经济下大部分无形资产交易所得判定为营业利润的定性标准,和将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利益归属于居民国一方的征税权划分模式的背后,存在着深刻的经济利益原因。目前,数字经济下新的国际税收规则正在制定当中,我国在完善国内现行特许权使用费制度的不足的同时,应积极参与新规则的制定,在新世纪切实维护好我国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