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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判决可接受性进行实证研究,即把握判决可接受性现状并初步分析这种现状背后的原因。本文的结论性命题是:近年来我国判决的可接受性整体上比较强,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仅非常重视依法审判,而且比较重视考虑判决结果是否让判决受众满意。 围绕该命题,本文在结构上包括三部分四章: 第一部分“理论准备部分”,即第一章。本部分解决的是判决可接受性实证研究的成立及视角选择、判决可接受性的内涵及其判断。本部分的研究指出,对判决可接受性进行经验主义的实证研究是可行的,但应当从判决与判决受众之间的关系论视角进行研究。所谓判决可接受性是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否被特定判决受众所接受而言的,如果某判决能够为特定判决受众所接受,该判决对该判决受众而言即具备了可接受性;如果某判决不能够为特定判决受众所接受,该判决对该判决受众而言就不具备可接受性。在判决可接受性的判断上,可以通过一审服判率、再审率和申请执行率三个指标衡量判决对当事方而言的可接受性情况;可以通过二审否决率、再审否决率和生效判决维持率三个指标衡量判决对法院系统而言的可接受性情况。 第二部分“判决可接受性现状分析”,即第二章与第三章。第二章通过深入剖析一审服判率、再审率和申请执行率三个指标,考察了当事方视野中的判决可接受性情况。第三章通过深入剖析二审否决率、再审否决率和生效判决维持率三个指标,考察了法院视野中的判决可接受性情况。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本文归纳了判决可接受性的现状,指出:如果将17年来(1988~2004年)全部案件判决可接受性情况视为参照系(即视为一般水平)的话,那么近年来(2002~2004年)我国判决的可接受性整体上比较强。 第三部分“对判决可接受性现状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即第四章。本章首先交代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危险,即判决可接受性现状的原因非常复杂,自己恐怕力所不逮,因此只能进行初步分析。此外,本章还交代了本章研究的对象不是17年来判决可接受性现状的原因,而是近年来判决可接受性现状的原因。为了把握该原因,笔者以中国法官为对象,于2006年2月组织实施了一次有关判决可接受性方面的问卷调查。本章的研究指出,中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仅非常重视依法审判,而且比较重视考虑判决结果是否让判决受众满意,而这即是近年来判决可接受性比较强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