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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而愈演愈烈。大量企业在残酷的优胜劣汰的竞争中惨遭淘汰而走向了破产。然而在破产过程中,大量的破产犯罪却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其中虚假破产行为尤为突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从而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虚假破产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中,这是我国是首次对虚假破产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经济刑法的进步与完善。但关于本罪的争议自该罪被规定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因此,本文选择对虚假破产罪展开研究,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笔者在论文写作前,进行与本罪相关的文献资料收集工作,主要运用对比分析、实证分析以及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力图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对本罪进行较为详细、全面的论述。本文共分四部分,各个部分相互独立,但同时又相互联系,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虚假破产罪立法情况介绍。在这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外关于虚假破产罪的立法情况,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介绍,寻找各个国家在虚假破产罪立法上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和对比。在本部分的第二小节,笔者分析了我国关于虚假破产罪的立法背景,说明了规定本罪的现实意义以及所存在的时代特征。在本部分介绍我国虚假破产罪立法现状的目的是为第二部分法条解读以及第四部分立法建议与完善的深入、系统论述打下基础。第二部分:虚假破产罪法条解读。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虚假破产罪的法条进行了全新的解读,首先对“破产”一词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破产”解释为广义的破产,包括破产、重整以及和解程序;其次对“虚假破产”一词进行文理解释,突破了原法条对于“假破产,真逃债”的限制规定,将“真破产,假逃债”的行为也纳入其中;然后通过本罪规定与《破产法》的衔接,对本罪的行为方式进行解读,重点根据《破产法》关于可撤销和无效行为的规定解读了“其他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最后论述了本罪的结果要素。这部分对本罪的法条剖析,是为了给第四部分立法建议与完善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三部分:虚假破产罪疑难问题探析。笔者在本部分针对虚假破产罪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探析,首先对虚假破产罪的目的进行探析:虚假破产罪是不是必须具备逃债的目的、具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虚假破产罪是不是目的犯都是重点探析的内容;其次探讨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此种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是虚假破产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最后探讨了虚假破产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第四部分:虚假破产罪立法完善。笔者在本文的最后通过立法疏失和立法建议两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小节分析本罪的立法疏失:1.“假破产,真逃债”规定的局限性;2.行为要素的不明确性;3.缺少临界期的规定;4.主体范围的局限性;5.法定刑的局限性。根据第一小节立法疏失的分析,第二小节有针对性地对进行立法建议:1.建议将“实施虚假破产行为”改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2.建议补充完善行为方式的规定;3.建议明确规定临界期;4.建议扩大主体范围;5.建议完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