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用工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恶行屡禁不止,国家不断出台新的措施加以治理,但仍难以抑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恶化。为严厉打击该类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刑法保障。为增强本罪的可操作性,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但是,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本罪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条分缕析地一一厘正。本文运用价值分析法、数据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从增设本罪的立法背景出发,梳理了增设本罪的重要依据,阐明增设本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在此基础上,详述拒付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并探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同时提出为全面惩治拒付行为所需建立的配套制度的拙见。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简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在这一部分中,文中分析了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详述增设本罪的重要依据,包括:现行法律无法有效惩处拒付行为的现实需要;刑法中缺少针对拒付行为的刑罚处罚措施;国外成功的立法活动为我国提供的有益借鉴。此后,文中进一步剖析增设本罪恰恰是对刑法谦抑性最好体现的理由。第二部分,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在这一部分中,本文采用传统四要件理论,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详尽阐释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条件。通过分析本罪的构成要件,说明本罪的成立具有严格的要求,刑法并不等于“重刑主义”。第三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及配套制度的建立。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包括“劳动者”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范围应扩展到社会保险和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主体中的国家机关,需能“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第二,本罪的法律认定问题。具体包括:(1)本罪应该属于非亲告罪,即公诉案件;(2)本罪与一般欠薪行为的关系;(3)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系。第三,建立惩处拒付行为的配套制度。寄希望于多管齐下共同打击社会影响严重的拒付行为,并最终在全国实现“无欠薪城市”的理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