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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财政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自然实验为契机,探索事务所转制引起的审计师法律责任变化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制,在此基础上,以事务所转制引起的法律责任变化为切入点,进一步考察事务所转制对不同个人特征(风险偏好)的审计师、不同潜在诉讼风险(财务困境)或不同产权性质客户公司的审计质量影响规律,最后归纳出事务所转制引起法律责任变化时审计师的行为规律,一方面检验事务所转制的政策效果,另一方面可以为监管部门加强后续监管提供政策建议,为事务所解决新问题提供理论指导。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别于过去的文献,本文采用事务所转制前后所审计的同一批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审计意见、盈余管理和会计稳健性三个角度全面考察了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总体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事务所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发表非标准意见的概率更高,盈余管理程度降低,会计稳健性更高。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提高了资本市场的审计质量。其次,在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总体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会计稳健性视角分析事务所转制延伸至审计师个人层面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规律,分析面对事务所转制带来的法律风险变化时,不同个人特征的审计师所审计客户公司审计质量的变化。研究发现,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所审计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普遍提高,但不同个人特征的审计师,其所审计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的提高程度存在显著不同,当审计师为签字合伙人身份、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其所审计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提高更加明显,而执业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审计师,其所审计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相对提高更少。进一步分析发现,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不同个人特征审计师对待风险的厌恶程度不同,面对事务所转制带来的法律责任提高时,表现为审计行为上的显著差异。再次,在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总体影响的基础上,从审计报告谨慎性的视角考察客户异质性对事务所转制政策效果的影响机制。一方面,检验事务所转制的政策效果是否也受审计客户产权性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事务所转制提高了审计报告谨慎性,但主要是提高了 BIG10的审计报告谨慎性。国有产权性质弱化了事务所转制对审计报告谨慎性的积极影响,与国有上市企业相比,非国有上市企业在事务所转制后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提高更多,审计报告激进度的降低程度更大,而且事务所转制对审计报告谨慎性的积极作用也随着国有持股比例的提高而降低。研究还同时发现,事务所转制后,尽管国有上市企业的审计报告谨慎性相对提高更少,但审计收费的增长幅度却高于非国有上市企业。另一方面,进一步考察客户公司的法律风险,检验事务所转制对不同潜在诉讼风险公司的审计报告谨慎性的影响。研究发现,事务所转型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之后,与低风险或者说优质客户相比,高风险客户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增加更多,审计报告激进度的降低幅度更大,这说明,事务所转制对高风险客户审计师的审计行为影响更大,高风险客户的审计报告谨慎性提高更多,客户的潜在诉讼风险水平对转制的经济后果产生了显著影响,转制增强了审计师对客户公司法律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最后,与过去文献将“转制组”与对照样本“未转制组”组成混合样本,比较部分完成转制的事务所与未转制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不同,本文是在事务所全部完成转制后,从纵向研究事务所转制前后同一批审计客户的审计师行为和审计质量的变化。这种纵列数据模型的研究方法较好解决了事务所转制时的样本自选择问题,而且该方法也有别于DID模型,不要求样本的独立同分布,为后续同话题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