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制与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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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愈演愈烈的世界金融危机,投资者财富的巨额缩水与经理人日益膨胀的薪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贪婪的经理人似乎成为了这场危机的唯一幸免者。全世界范围内,公众要求政府对经理人实施薪酬干预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具体到我国,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经理人的收入保持了较快幅度的增长(平均增长速度在20%以上),部分国有企业经理人畸形过高的薪酬更是引起了社会的质疑与强烈的不满情绪,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安抚公众情绪,从2008年开始加强出手干预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薪酬。一方面政府通过设置最高薪酬限额,以法定形式约束过高薪酬;例如:财政部在2009年出台的文件中规范金融国企高管年薪的上限定为280万元。相关知情人透露,一部涵盖所有行业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总规范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高管与职工薪酬水平将控制在10~12倍。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指导性行为暗示国有企业经理人自降薪酬。在这一指示下,国有企业经理人纷纷大幅度减薪,高管“零薪酬”“一元薪酬”等特殊现象再次层出不穷。限制高管薪酬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社会贫富差距,在面对社会与新闻媒体一片叫好之时,部分学者也表示了对政策执行效果的担忧:陈冬华等人(2005)指出,薪酬管制下,国有企业在职消费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即经理人“体制内损失体制外弥补”。经理人过高的名义收入只是代理问题的“冰山一角”,而真正严重的恰好是社会公众无法监督的经理人控制权收益(诸如国有企业明目繁多的在职消费和由此引发的贪污腐败)。杨瑞龙(2008)也认为高管限薪最重要的是要做到高管薪酬的透明化,高管的薪酬一定要和绩效相关联,另外一方面,也要对高管的在职消费进行限制,使他们的公费支出也能做到透明化。因此,笔者认为,控制权收益的监督应是对高管真正监督的重点。其特殊性在于,不同于对经理人薪酬的强制性披露规定,对于经理人控制权收益的披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的自愿性披露和审计师发表的鉴证意见,经理人对这部分信息拥有较大的操控权。由于薪酬管制导致激励异化,可能打破原有的信息披露均衡,使经理人通过降低会计信息透明度,减弱社会对其控制权收益的监督,以弥补名义收入的损失。本文的研究正是从此视角出发,结合文炳洲、虞青松(2006)对经理人因薪酬管制而导致的心理失衡行为的三个层次划分,分别探讨各层次行为对信息透明度的影响,既而探讨社会公众对经理人控制权收益监督的可行性。经理人对会计信息的操纵不仅取决于其自利性动机,还取决于监管者的监管意愿和监管能力。研究结论指出,当缺乏其他配套措施时,薪酬管制导致了企业代理成本的增加,扭曲了信息透明度,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而言,在中央国有企业层次,由于政府加强了薪酬管制与贪污腐败治理并重,缩小了经理人的信息租金却又缺乏对盈余管理的有效监督能力,导致了经理扭曲初始投资行为,并因此而减少报告盈余,形成预算松弛,降低了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即通常所说的国有企业“藏利”行为;在地国有企业层次,薪酬管制使得地方政府领导人为鼓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如实报告盈余或多报盈余,不得不为其预留更多信息租金空间:一方面政府降低国有企业经理人薪酬安抚社会公众,另一方面默许国有企业经理人增加在职消费、贪污腐败并同时减少在职消费的自愿性披露、选择更差的审计师事务所来减少社会舆论的监督,使国有企业经理人由“阳光工资”转为“隐性腐败”,最终的受损者仍然是中小投资者。本文的结论认为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薪酬定价与相应的薪酬合约信息披露进行改革和深化;不能够对地方政府与所属国有企业关系进行干预与调整;不能够赋予中小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机制,薪酬管制的效果将“有其名而无其实”。全文的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作为导论部分总括介绍了本文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创新点;阐述了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勾勒了研究的总体框架。第二章首先介绍薪酬管制的含义,通过中美两国政策的跨国比较和我国管制政策的历史回顾,系统总结我国薪酬管制存在的特殊性和其制度背景。指出我国与美国相比较主要是在管制目标、管制措旋、管制实施手段和经理人对管制态度上存在差异。其次,笔者认真梳理了现有文献中信息透明度的衡量方式,在总结前人基础之上,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选定盈余质量、在职消费自愿性披露质量和审计质量作为本文的透明度衡量指标,并阐明了三个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再次,归纳了影响信息透明度的相关因素,特别是薪酬合约对信息透明度的影响,为后续研究做好文献准备。第三章系统梳理国内外经理人正常薪酬的决定要素,通过国有企业正常薪酬预测值与实际薪酬之间差距度量政府对国有企业经理人薪酬的干预程度。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薪酬管制程度分所有权性质、行业和地区展开分类描述性统计,发现各类国有企业薪酬管制的初步证据和客观规律。第四章将是否存在薪酬管制与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程度相联系,结合财政分权的制度背景,分析薪酬管制下,中央、地方政府由于治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差异性、治理原则的差异性和替代补偿机制的差异性造成的对盈余管理程度的不同影响,从薪酬管制的角度解读中央国有企业常见的“藏利”行为。进一步作者通过分类回归比较两类薪酬管制措施对盈余管理的不同影响,为改进措施提供政策建议。第五章将薪酬管制程度与国有企业经理人在职消费的自愿性披露相联系。从代理成本与财产权成本的权衡入手,结合不同层次经理人对两种成本的主观评价和监管人的动机,分析薪酬管制对两种成本的影响,既而对在职消费自愿性披露的选择影响,提出改进现行在职消费披露的建议。第六章将薪酬管制程度与国有企业的审计意见和审计质量相联系,从管制程度对审计意见的影响,考察是否因薪酬管制增大了企业的潜在代理成本。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分层次讨论各级国有企业通过审计师选择应对代理成本增加的不同策略,将此结论与经典代理理论的结论相比较,解读为何地方国有企业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探讨实施薪酬管制政策时,如何通过强化审计师选择约束,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七章对全文的研究结论和研究启示进行了总结概括,并指出了研究的不足之处及未来的研究方向。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如下创新一:本文系统梳理并检验了经理人正常薪酬的决定要素,以此为基础设立了经理人薪酬管制程度的定量化指标,为该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了基本理论模型。创新二:本文从信息透明度的视角探讨了政府直接干预经理人薪酬的后果,将名义薪酬的监管与控制权收益的监管相联系。这一研究有助于检验政府政策的有效性,为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和经验证据。创新三:本文研究发现薪酬管制可能导致国有企业经理人实施“藏利”、“减少在职消费披露”、“选择更差的审计师”等一系列降低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连锁行为,需要政府完善配套措施补充薪酬管制政策,否则将导致经理人从“名义过高薪酬”转向“隐形腐败”,模糊薪酬管制政策的初衷,并降低市场监管效率。创新四:本文结合理论分析和的三个实证研究结论,提出了限制国有企业过高薪酬的未来改革方向。本文指出政府对国有企业薪酬的直接干预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从长期看,调整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完善国有企业经理人(特别是垄断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业绩考核制度,强化薪酬合约的社会公开披露,赋予中小股东在经理人薪酬制定过程中的特殊投票权才是制度层面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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