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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快速发展,超过了其作为补充用工形式所应承载的功能。过度繁荣的背后呈现出很多问题,比如异地派遣、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间法律责任不明晰以及通常认为的同工不同酬等。本文首先利用2012年杭州市劳务派遣调查数据分析了杭州市劳务派遣的用工现状。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原因是什么?普遍认为,通过同工不同酬节省用工成本是原因之一,并且也获得了一些统计数据的支撑。但是同工并不单纯指同岗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垄断/竞争程度不同,其可以实现的“同工不同酬”程度也可能是不同的。 本文使用OLS和倾向性得分匹配法(PSM)在控制个体和用工异质性的基础上测算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同工不同酬的程度。发现在私营企业中两类员工的收入没有显著差异,国有企业差距最大,外资企业次之。需要注意的是,国企和外企内部两类员工的数据难以平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业内部两类员工的异质性。另外,本文将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与私营企业的所有员工(自有员工)进行匹配,匹配情况较好,在特征上更为接近,并且两者的收入差距相较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内部两类员工间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这表明,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派遣工与正式工直接比较会扩大同工不同酬的程度,员工在考虑以派遣工身份进入国企(外企)或者直接进入私企的问题上,主要是考虑多种因素后自愿选择的结果。基于以上对同工不同酬的分析,进一步探讨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原因。发现,私营企业使用派遣工并不能有效降低其直接用工成本,并且未将派遣工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上,其使用劳务派遣工很可能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原因相较于私营企业更为多样化。最后,本文从规范劳务派遣制度,适度放宽对正规用工的就业保护,加快国企及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三个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