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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作为民商法的基本理念,在公司法上体现为公司自治。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来实现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实现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载体。 自由主义经济以来,公司自治乃至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在公司法价值体系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然而20世纪以来,各国公司法都经历了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迁而屡遭修订,公司章程自治也受到了来自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冲击,但是公司章程自治理念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地位仍然不应动摇。公司章程自治是对应于市场经济的法律理念。公司章程自治理念使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主体,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预,也排除国家公权力的不法干预。公司章程自治理念承载了相信人的理性、尊崇人的自治、反对国家专横等厚重的私法价值观念。 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体现,但对于长期欠缺私权文化传统的中国来说,公司章程自治似乎是一种奢谈。在我国,曾一度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公司作为国家规制对象和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私权主体存在,因而公司是不能自治的。在市场经济广泛开展的今天,公司章程自治理念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笔者力图借鉴以往公司章程研究的技术性成果,对公司章程自治做一个相对系统的论述,以期为认识公司章程提供新的途径。 本文的框架如下:第一部分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含义。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章程不同规定的介绍,探讨了公司章程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含义作了解析,为本文的论证搭建了一个理论平台。公司章程自治包括订立公司章程的自由、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由和规定章程内容的自由。而后,又通过比较公司章程自治与私法自治、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含义,从多角度论述了公司章程自治的含义。笔者认为,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自治的媒介,公司章程自治的核心是股东自治。 第二部分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历史考察。公司章程自治理念并非在公司产生之初就得以确立的。前公司时期公司制度不发达,也谈不上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