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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市场迅猛发展,2010年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车市场,但2012年以来汽车市场增速逐渐放缓,销量大幅降低,汽车市场的价格竞争表现得越来越激烈。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规制汽车市场的价格垄断行为是我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之一。汽车市场的定价行为与我国的汽车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加之经营者早已形成了固有的经营准则,使得汽车市场的反价格垄断工作困难重重。为了建立我国汽车市场公平的价格竞争秩序,需要从反价格垄断机制出发,结合汽车市场自身的特点,在立法、价格监管、司法救济上加以完善。本文从选题的意义出发,综合了国内外对汽车价格垄断行为的研究现状,沿着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展开了研究。首先,介绍了汽车市场价格垄断行为的基本理论,对我国汽车市场各领域进行了界定,对汽车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分析,通过价格垄断行为的基本理论,得出了汽车市场价格垄断行为的概念,并对汽车市场价格垄断行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其次,分析我国汽车市场价格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所带来的危害。我国汽车市场价格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价格垄断协议、价格滥用行为以及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三大类。这些价格垄断行为不仅阻碍了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也影响了汽车行业本身的技术研发创新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亟需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再次,对我国汽车市场的各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对于汽车市场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无论在执法或是司法中,都是一大难点,需要严格从主体、主观、客观、结果四要件进行分析。在认定汽车市场价格垄断协议时,违法性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是关键点,在认定汽车市场价格滥用行为时,需要运用成本分析法、市场比较法、动机标准、损失补偿标准等来界定超高定价行为、价格歧视行为以及掠夺性定价行为,在认定汽车市场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时,要与政府价格管制行为的界限进行区分,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接下来,对我国汽车市场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在汽车市场反价格垄断的立法上,存在着汽车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不协调、缺乏专门调整汽车市场的高位阶法律、规制汽车市场反价格垄断的配套法规缺失等不足;在汽车市场定价行为的监管上,存在着监管力量单薄、缺乏专业性等缺漏;在汽车市场反价格垄断的司法救济上,存在着原告举证困难、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司法审查不全面等问题。最后,提出我国汽车市场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在汽车市场反价格垄断的立法上,需要协调汽车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规定汽车领域反垄断豁免条件确保实现汽车安全性政策,同时借鉴欧盟的做法,出台汽车市场专属的反垄断细则。在我国汽车市场定价行为的监管上,协调好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行政部门对汽车市场定价行为的监管职责,继续推行汽车市场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制度,注重监管的联动机制建设,并发挥好汽车行业协会的协助作用。在我国汽车市场反价格垄断的司法救济制度上,通过赋予公共执法认定证据效力、损害额度法院探知来减轻消费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同时健全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引入反行政垄断公益诉讼。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我国汽车市场的定价行为进行研究,可以完善反垄断法的行业规制体系,对于规范汽车市场的定价行为,维护我国汽车市场的价格竞争秩序等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