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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任何国家都不可忽略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衡量标准。基本住房权是一项涉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更是一项具有复合性的宪法权利,关乎人类的尊严,需要国家以职权积极主动保障实现。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在房价日益飙升的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实际意义。国家在满足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帮助是国家的人权义务和法律义务;尽管国家负有基本住房权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为所有有住房需求的人免费建造和提供住房,同样,也不是说国家可以把住房问题的解决全部交给市场,由市场来满足。在此种状况下,如何保障,怎样保障及何种方式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论述了三种基本住房保障形式,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事实上,每一种形式的基本住房保障都是随着社会和市场需要应允而生,然不可否认的是,新生事物存在的初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不完善成分,但其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住房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国家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一些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借助综合性调控体系,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最大可能的解决低收入家庭、刚毕业大学生和一些对城市作出杰出贡献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住房权从概念、内容、标准三方面进行作了详细的界定,得出住房权是一种基于基本人权衍生出来的生存权和人的尊严的保障权的结合体,进而分析了住房权与居住权、迁徙权、住宅权的关系,阐述了住房权与基本权体系,住房权与人权,住房权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提出了基本住房权目前存在的问题,从基本住房权的模式入手,以国际公约和国内宪法的相关规定为背景,提出住房权在法律规范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际公约如何与国内宪法对接的问题,即国际公约如何国内化的问题。而后从制度实施层面分析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在政策指导方向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从域外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总结了“基本住房权”宪法规定的两种基本模式即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以相应国家为代表分析了国外解决住房问题上的模式和经验,以期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启示。第四部分根据域外的经验,从国际公约和国家义务方面提出对策,试探性的分析了在我国当前体制下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策略及具体的可行性措施。